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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入库数量同发票数量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
  企业实际收到的库存数量由于合理损耗或非正常损失,可能会小于发票开具的数量,请问:1、进项税额能否全额抵扣? 2、是否需要重新开具发票? 3、如果不重新开具发票有什么问题?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贵公司发生的损失如果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合理损耗,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其损耗产品原料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失,按上述规定就购进货物的非正常损失部分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发生合理损耗或非正常损失不属于国税发[2006]156号文规定的按“作废”处理重开发票或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不需重新开具发票。但如果由于销售方的责任造成非正常损失,可与对方协商按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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