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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制“皮带机”转为自用固定资产使用,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是否应视同销售?

 问题内容:
  我厂因生产急需自制“皮带机”转为自用固定资产使用,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请自制”皮带机”是否应视同销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的“皮带机”转为自用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不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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