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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收实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企业所得税法分8章,共计60条。主要内容包括:

(1)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避免重复征税,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统一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即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4)明确规定了“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范围。此外,还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

(5)采取一系列方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六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度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度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6)统一了纳税方式,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用专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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