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公告〔2009〕4号
经本局立案调查的一批不按规定接受2007年度企业年检案件,现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上述企业不按规定接受2007年度企业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拟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名单请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栏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www.szaic.gov.cn)、深圳市信用网(www.szcredit.com.cn)查询。
二○○九年四月二日
附:2007年度逾期未年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企业名单
各区工商分局联系电话
福田分局:83456041
罗湖分局:25655837
盐田分局:25251241,25251298
南山分局:26888016,26867622
宝安分局:27836180
龙岗分局:28908991
光明分局:88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