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判定)后,以请示文件的形式通过OA系统报市局审核(判定),再由市局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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