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分局,各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8月1日起有关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问题按本办法执行,同时废止执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518号)。对于2004年7月31日以前受理,2004年8月1日以后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事项,“一般纳税人条件”仍按深国税发〔2001〕518号通知执行,其他事项按本通知执行。自2004年10月1日起废止执行《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深国税发〔1998〕]564号)。以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